行政訴訟中的合法性審查與公平原則
更新時間:2017-01-06 15:18 點擊: 1214
一、案情簡介 董某擁有是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人A公司以在先使用為由宣告該專利權無效。A公司提交的證據包括其與有關公司的協議書以及相關證人證言等。專利權人董某以這些相關公司和人員之間存在業(yè)務往來構成利害關系為由,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經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從證據形式上來看,A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存在明顯的瑕疵,也沒有涂改的痕跡,并且上述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證明A公司在先使用的事實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的情況下,這些事實應當予以認定。公司之間正常的業(yè)務往來不屬于法律上所屬的本案的利害關系,在專利權人的質疑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足以否定A公司提交的證據及其證明的事實的真實性。鑒于本專利在申請日前已經被公開使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全部無效的審查決定。 一審訴訟中,原告董某提交了一系列的新證據,用以證明:(1)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與其簽訂協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兄弟關系;(2)當地企業(yè)交易習慣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A公司提交的證據因無發(fā)票不足以證明在先銷售的事實;(3)其因家有急事而未能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證據并出席口頭審理,因此希望一審法院采信其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以這些證據不是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依據為由,對專利權人提交的新證據當庭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認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對相關證據以及待證事實的論述和認證未違反法律對證據采信以及認證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訴訟程序中,法院認為,由于董某在原審訴訟中提交了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未提交的證據,這些證據可能對A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及其證明力產生重大影響,如對董某在原審訴訟中新提交的證據不予以審查,董某專利將被無效而無法獲得其他救濟機會,因此原審法院對董某新提交的證據未予審查的作法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鑒于董某在原審訴訟中提交了新證據,這些證據均與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直接相關,如果不予以考慮,不僅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存在較大影響,而且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若本院在二審訴訟中直接采信新證據,會導致行政審查程序和訴訟程序的損失,損害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谏鲜隹紤],法院認為本案應當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綜合原有證據以及新提交的基礎上,重新對本案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最終,二審法院在肯定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合法性的前提下,判決撤銷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但由二審法院同時也認為上訴人董某也存在過錯,故判決其承擔兩審的訴訟費用。 二、以案說法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二是如何認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新證據(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述“新證據”僅指在專利權宣告無效的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沒有提出過的證據)。 對于第一個問題,《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主要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具有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法定權限,不能超越權限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或行使法律沒有賦予的權限。所謂程序合法,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所謂內容合法,是指行政機關的相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span> 本案中,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行政無效宣告程序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否定了專利權人董某對A公司所提交的證據真實性提出的異議,并根據法律真實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了涉案專利在先公開使用的事實。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時所依據的證據以及在這些證據基礎所得出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合法性,一、二審法院均予以肯定,認為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對于第二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新證據,而對于如何認定這些新證據,兩審法院采用了不同的做法。一審法院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認為這些證據不是無效決定認定的依據,當庭駁回了這些新證據。二審法院除了根據合法性原則認定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合法之外,還更多地考慮了公平原則,認為如不考慮這些證據,董某的專利將被無效而無法獲得其他救濟的機會?;谶@些新證據又不是董某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需要專利復審委員結合這些新證據重新作出審查,所以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了這個“合法”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當然,在判決書中二審法院也僅認為上訴人董某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也存在某些過錯,故判令其承擔兩審訴訟費用。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本案的二審判決沒有提出異議并執(zhí)行了該判決。與此相關的是,《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3節(jié)有延期舉證的規(guī)定[1]。但對于沒有證據表明在期限內提交證據存在無法克服的困難或者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延期提交證據請求的情況,對于當事人,尤其是專利權人超期提交的證據該如何考慮,審查指南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本案二審的判決為我們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提供了一個思考的方向。 [1] 對于有證據表明因無法克服的苦難在本章第4..3.1節(jié)和第4.3.2節(jié)所述期限內不能提交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內書面請求延期提交。不允許延期提交明顯不公平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允許延期提交。